新聞報導於大約1年前
宜蘭縣一名女子小華與小敏互不熟識,但小華卻在去年7月兩度在廟裡展示小敏的照片,指稱小敏是某人的小三,遭小敏告上法院,最終宜蘭地院判決小華賠償小敏3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法院指出,小華所為已對小敏名譽造成損害,考量雙方家庭經濟狀況,判定賠償金額。
小見聞來源: YAHO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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