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報導於大約1年前
台南一名陳姓男子因違規擺攤被警察取締後用台語侮辱警察,一審判罰金2萬元,但二審引用憲法判決,認定他沒有持續謾罵及觸及警員身體,改判無罪。合議庭認為陳男單純口頭抱怨並未影響警務執行,最終全案定讞。
小見聞來源: YAHO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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